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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有人模仿拍摄我的天猫店铺商品详情图?他是不是侵权了?法院:构成侵权

类型:运营推广
  • 阅读量:2248
  • 来源:聚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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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授权睿某公司将该作品作为商品宣传图使用于天猫店铺的商品详情页中。梵某公司发现,天某公司的商品宣传图,无论是图案、文字在排列布局、色彩搭配,还是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造型、光线调控等方面均与梵某公司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梵某公司认为天某公司侵犯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梵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天某公司赔偿梵某公司经济损失 3588 元;天某公司在其天猫专卖店首页发布声明并道歉十五日;天某公司支付梵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 800 元;天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权利图片主要采取图文结合的方式,其中的“图”主要是以台灯、人物、场景、植物、装饰为主要元素进行的摄影创作,其体现了作者对于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其中的“文”主要是对台灯性能的一种描述,并配合照片本身进行解释说明,本身不构成作品。但“图”与“文”的选择、相对位置、编排顺序,“图”的比例、张数、位置以及“文”所使用的字体样式、颜色、大小、排列等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梵某公司取得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作品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照片整体的相似性判断。综上,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天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天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梵某公司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删除被诉侵权图片;天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梵某公司经济损失 3588 元;天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梵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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